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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辦理排汙許可證服務公司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20-10-24

東莞辦理排汙許可證服務公司。其實《排汙許可證》是《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汙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所以排汙企業多必須按照相關環保要求辦理排汙許可證。

東莞排汙許可證

東莞辦理排汙許可證的企業種類:

1、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汙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 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汙水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者;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排放汙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汙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2、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者,不得排放汙染物。

排汙許可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汙染物種類、控製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汙染物。

3、新建項目的排汙者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汙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製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汙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汙者申領排汙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

4、現有排汙者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設置規範化的排汙口;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汙者,已按照國家的標準、規範安裝自動監控儀器;

(五)排放汙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要求;

(六)有環境保護管理製度和汙染防治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七)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有排汙者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的證明材料。

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染物的,由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營業執照、汙染物委托處理協議等資料。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汙者提出的汙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範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麵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麵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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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啟綠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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